长 沙 市 教 育 局
关于市直教育系统劳务费用支出实施细则
为切实规范各类劳务费用支出,发挥财政资金绩效,促进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关于规范市直教育系统各类竞赛、评审活动劳务费用的管理办法》(长教通〔2018〕6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劳务费用发放范围及标准
各单位在职人员劳务费用发放范围及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市直教育系统各类竞赛、评审活动劳务费用的管理办法》(长教通〔2018〕60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纳入文件规定范围的劳务费用原则上不予支出。
二、劳务费用发放审批程序
1. 单位将劳务费用发放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经业务处室及财务处初审后报市教育局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单位再进行支付。
2. 市教育局业务处室负责审核单位申请的业务活动劳务费支出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发放范围,财务处负责审核劳务费用资金来源、发放标准等。
3. 单位申报劳务费用需提交以下资料:市级及以上通知或方案;单位方案或计划;单位劳务费发放执行标准;经单位领导、财务、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劳务费用发放明细表等。
三、劳务费用支付方式
1. 单位发放劳务费用原则上需获得正规发票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 为防范财务风险,劳务费用支付原则上均由银行转账至劳务提供者本人。
3. 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的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违规发放的劳务费须予以清退。
4.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