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修改稿)

作者:张春晗 时间:2015-12-10 点击数:

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修改稿第二稿)

序 言

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创建于1901年。主要经历宁乡驻省中学堂速成师范科、宁乡驻省师范讲习所、宁乡甲种师范讲习所、宁乡县立乡村师范学校、宁乡县立简易师范学校、湖南省宁乡师范学校、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等时期。2010年9月由宁乡县城整体迁入长沙市雨花区。学校是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湖南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是长沙地区唯一具备幼师培养资格的中专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Changsh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chool (简称:CITS). 学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圭白路108号。邮编:410106;官方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学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学制三年,以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长沙市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工作。面向长沙地区、辐射湖南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合格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六十个教学班,在籍学生总规模不超过三千六百人。

第二章 学校文化与办学理念

第五条 办学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技能人才。

第六条 办学理念: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培养阳光自信的职业人。办学思路:人才强校、文化立校、品牌兴校、创新活校。办学目标:市内领先、省内一流、国内知名。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阳光自信、自强自立。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业务精湛。

第八条 校训:厚德、尚美、精艺、乐业。校风:朴实、文明、敬业、奉献。教风:民主、求实、严谨、创新。学风:自主、合作、勤奋、上进。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

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创造性地办好学校。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社区(街道)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完成教育任务。

二、设立精干有效的指挥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学校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执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层负责。

三、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四、主持学校行政会议及校务会议,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五、依靠学校党委,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对学校中层干部提出使用和奖惩建议。

七、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管好学校财务工作,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保障学校教职工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副校长协助校长履行职责,协助校长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 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党的委员会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委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

(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上级纪委赋予的职责,完成学校党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要团结教育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设立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保卫科、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科、教研中心、督导室、师训科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科长或主任1人,副科长或副主任1-2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岗位竞聘,党委考核,市教育局审批,校长聘任。学校设教研组、专业部、项目组,其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综合办事机构。

教务科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

学生科是学校德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

总务科是学校后勤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

保卫科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

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科是学校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等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

教研中心是学校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的组织与管理机构。

督导室是学校对全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的组织执行机构。

师训科是负责全市小学骨干教师、幼儿园骨干教师等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培训工作组织与管理的机构。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校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对青年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群众组织。设书记或副书记一名。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等校内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建立学术委员会,在教育科研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执行校务会议决定,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贯彻落实教职工校园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等。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行政、学生科、工会、团委负责人以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坚持全员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学生科负责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使德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德育工作项目化管理,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丰富德育载体,优化德育活动。加强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开展德育体验教育,积极推进学生活动进社区和社区活动进校园,落实校外德育教育基地项目。培养学生阳光自信人格,鼓励表彰优秀学生,培育积极进取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每周一早晨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国旗下讲话。构建学生自我管理模式,开展“三自”“欢迎回家”等自主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治能力。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室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负责,教务科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建立由校长室、教务科、教研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

第三十条 加强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高校专家、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训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根据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本校专业,经长沙市教育局同意核准,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依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课程标准、教学计划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使用教材,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教学教辅以及其他资料的征订由教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教务科负责实施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严格执行学校专业课程计划,进行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监管,确保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完成;加强教研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定期组织考试考核,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教务科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七条 设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学校教研中心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省市组织的教研活动;围绕专业课程建设和课堂教学改革,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定期组织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教研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建立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与管理。教务科下设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加强实习实训场地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上好体育课;开展体育课外活动,坚持“阳光体育活动”等;每年举办一次校园运动会;指导学生学会两项健身或运动技能,开展体育常识普及活动,

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监督指导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健康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保健习惯。学校禁止吸烟。

第四十条 建立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体系、教师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学生学习成效评估体系,建立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发布质量年度报告,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学工作检查制度和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的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督导结果纳入教师考核和评先评优指标体系。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了解市场需求,学习企业文化,共建特色专业,引入教学资源,培养“双师型”教师,拓展就业渠道。

第六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要求,明确招生就业部门职责,制定招生、就业管理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毕业生联系档案,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就业信息反馈,协调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保障学生就业渠道的畅通。

第四十六条 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人才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第四十七条 不断拓展办学功能。开展联合办学,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服务能力;开展各类职前、职后培训工作,为长沙社会经济服务。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团组织要配合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体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承担法律赋予的责任。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造成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五十九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第六十条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班主任教师应当遵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七)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国家、省市和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力;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依法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师的管理由学校党委领导,老干办负责。

第六十六条 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等的依据。师德表现是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九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叁千捌百贰拾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十条 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七十一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食堂的管理,改善食堂饮食服务环境,提高炊管人员卫生意识,确保教师膳食安全。积极配合基地管委会做好学生的就餐管理,确保学生就餐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十一条 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八十二条 制定安全预防、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园安全“一岗双责”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设备。

第八十三条 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 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八十五条 保障师生校园安全,加强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八十六条 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和社区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的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十一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八条 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九条 加强“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家校沟通联系、学生安全教育、家校矛盾化解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条 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一条 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十二条 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十三条 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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