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期间有关绩效工资发放的规定
1.事假
在职在编人员事假每天扣除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原绩效工资)除以22天。
(1)编外教职工事假每节扣除的标准为:依据《编外合同制教职员工管理办法》执行。
(2)教职工月事假不超过2天(含2天),每天按标准扣除;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计算;班主任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月事假3天以上(含3天),每天按标准扣除;奖励性绩效中的月常规考核奖、文明校园奖、安全奖不发放;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计算;班主任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级职务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其他福利待遇按学校规定发放。
2.婚假: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发放。
3.产假: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发放。
4.丧假: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发放。
5.病假
在职在编人员病假每天扣除的标准为:原绩效工资除以22天。
(1)病假7天以内(含7天),基本工资全部发放,绩效工资按标准80%扣除;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计算;班主任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2)病假7天至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基本工资全部发放,绩效工资按标准90%扣除;奖励性绩效中的月常规考核奖、文明校园奖、安全奖不发放。
(3)病假在一个月至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基本工资全部发放。绩效工资按标准100%扣除;奖励性绩效中的月常规考核奖、文明校园奖、安全奖不发放。
(4)病假在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政策发放基本工资的9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政策发放基本工资的10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按政策发给基本工资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4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政策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40%。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
(6)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且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工〉致伤,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除外),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晋升岗位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
(7)凡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权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8)其他福利待遇按学校规定发放。
第五条 关于教职工旷工处理的规定
1.教职工擅离职守(含请假或申请调动未获批准、私自调课、私自代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获批准)、或因其他情况作旷工论处的,教师旷课2节折算为一天。
2.每旷一天扣除本人日平均工资的2倍;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年度的所有政策性补助金。
3.教职工旷工1天以上(含1天),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升职务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关于会议请假规定
1.教职工会议指全校性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教师会、教学研究活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或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门会议。会议一般提前半天采用校园网、短信平台等形式通知。
2.上述会议请事假二次折算事假一天,请病假二次折算为病假一天,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事假一天,旷会二次折算为旷工一天。
第七条 关于批假权限的规定
1.校级正职干部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副校级和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或因公(工)负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关于请假程序与手续的规定
1.教职工请事假2天(含2天)以内的,本人写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的,本人写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请事假5天以上,本人写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由校长审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中层干部请假,本人写书面申请,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校长审批同意,3天及以上需报党委书记审批,送办公室备案。校级副职请假,本人写书面申请,校长审批同意后,3天及以上需报党委书记审批,送办公室备案。
2.会议请假,事先要填写请假条,经会议主持者批准方有效,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在第二天补办,送办公室备案。
3.教职工请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7天(含7天)以内凭地级市以上医院(急诊例外)诊断证明;7天以上凭长沙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市以上定点医院住院通知单,出院后提供住院结算清单,并按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未履行上述手续或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原因(如急病等)不能事前办理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有效。
5.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6.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的,未上班的视为旷工。
7.教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到所属部门报到。如未销假,又未续假,且未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本规定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新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