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在职教师参加进修培训与提升学历层次,做好我校教师脱产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产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保证重点”的原则,重点培育教育教学、教育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骨干人才。学校教师脱产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工作归口学校组织人事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脱产进修培训”包括教职员工参加的国内访学、国(境)外访学、挂职锻炼、课程进修、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业务技能培训等脱产为期1个月及以上的校外培训;“学历提升”指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脱产进修培训
第四条 脱产进修培训人员的选拔与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原则上应满2年;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进修培训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限制性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批准其参加脱产进修培训:
1.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在待批或待调期间的;
2.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论有一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3.申请脱产进修培训者所在部门工作任务量大、工作岗位任务暂无合适人选接任的。
(三)国内访问学者须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所规定的选派条件。
(四)国(境)外访问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原则上应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回国后工作成绩突出者,回国满3年可再次申请进行培训。
(五)挂职锻炼的单位原则上应是我校产学研合作基地、联盟学校或实习实训基地,挂职岗位应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相同或相关。
(六)课程进修、业务培训对象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选派。
第五条 脱产进修培训时间:原则上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半年;课程进修时间不超过半年;业务培训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六条 脱产进修培训的审批
(一)各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脱产进修培训计划,填写《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脱产进修培训计划申报表》(附件1)(原则上每年按不超过所在院(部)在岗专任教师人数的5%进行择优选派),于每年5月、11月的最后一周或按照学校相关工作安排报学校组织人事处。申请参加脱产进修培训的人员须填写《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脱产进修培训审批表》(附件2),于每年5月、11月的最后一周或按学校相关工作安排报学校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组织人事处将学校研究意见反馈给各院(部)。各院(部)通知拟脱产进修培训人员每年6月、12月最后一周或按照学校相关工作安排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脱产进修培训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脱产进修培训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进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确需变更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院(部)和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告,并提供确需变更的证明(如培训学校证明),报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审批同意。否则所有进修培训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选派的教职工在脱产进修培训期间连续计算工龄、任职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等。
(三)脱产进修培训人员每6个月(或1个学期)须向本人所在院(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考核由本人所在院(部)参照在岗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四)脱产进修培训人员完成进修培训后,应及时到所在院(部)及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到。逾期未报到者,逾期时间视为旷工,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脱产进修培训期满1个月内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材料至组织人事处:
1.进行国内访学、国(境)外访学、课程进修、业务培训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毕(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复印件;(2)学习成绩单复印件;(3)进修培训单位(企业)考核表(或评价意见)原件;(4)进修培训总结;(5)专题学术报告证明(进修培训期满5个月内提交)。
2.进行挂职锻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挂职锻炼期间考勤情况;(2)《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附件3)。
以上手续办理完毕且达到学校要求后方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条 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工资待遇及资助标准
(一) 凡学校同意且由学校选派参加脱产进修培训的人员,进修培训期间按照全勤满量标准发放绩效工资。进修培训不合格的须退还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全部绩效工资。
(二) 以脱产形式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必须安排教学工作量的,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说明,对其脱产进修培训期间承担的教学工作按超工作量核算。
(三) 国内访学:学校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除相关机构提供的资助经费外,学校对其不足的访问研修费用(学费、住宿费)进行补助,到省外访学的学者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硬卧、高铁二等座)。
(四) 国(境)外访学:学校选派的国(境)外访问学者所需学费、住宿费、往返路费等,按国家规定和相关项目协议执行。因申请学校选派国(境)外访学需取得相应外语培训证书的,学校补助培训费、考试费(在取得证书后凭发票一次性报销)。
(五) 课程进修:教师进修考核合格且回校开出了相应课程后,课程进修期间的培训费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报销;进修考核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开出相应课程者,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并退还脱产期间学校支付的绩效工资。
(六) 业务培训:培训费、差旅费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脱产进修培训结束后,自回校报到之日起,培训人员须在学校服务一定年限。
(一)国内外访问学者,服务期为2年;
(二)其他类型脱产培训,按照每培训1个学期服务期为1年的标准计算,以此类推;
(三)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需延长培训期限的,每延长1学期,服务期限相应增加1年,并以此类推;
(四)参加脱产进修培训人员,未能按约定回校工作,或未能完成服务期限的,除追回脱产培训期间学校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外,还须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补偿金(计算公式:1万元/12×未服务月数)。脱产期间学校支付的费用包括财政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增量、福利及各类奖励和补助、保险、公积金等。
第三章 学历提升
第十条 适用范围:我校工作满2年的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要求报考与本人从事的岗位、专业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
第十二条 学历提升申请与审批程序:申请攻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一般应在报考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4),经所在部门推荐,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学校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学习期间实行备案制,正式录取后一个月内(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习期间管理及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后,可脱产学习1年。不脱产学习期间,需集中完成学习任务的,个人在每学期满工作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调课,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调课不能超过2次。
2.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能脱产学习,确需集中完成学习任务的,个人在每学期满工作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调课,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调课不能超过2次。
3.经学校审批并备案的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按原聘任岗位发放财政工资和基础绩效,缴纳五险一金,常规奖励绩效不予发放(部门业绩考核奖励绩效、个人年度考核奖励绩效除外),政策性奖励和绩效增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发放。其他培养时段如有请假,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4.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8年,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开始满8年未拿到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学校不再批准学习请假及调课申请。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开始满四年未拿到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学校不再批准学习调课申请。
5.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协议期内仍是我校教职工,需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个人年度考核奖励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6.教师脱产读博期间,每年12月份(年末)应向本人所在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部门以此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7.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在其获得相应学位后,学校一次性补助学费5万元。
第十五条 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1.经批准攻读在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者,入学前一个月内需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附件5),约定从毕业之日起分别服务2年和5年以上。
2.所有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应先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历学位认证,然后到学校组织人事处办理学籍材料接收、归档、学历学位变更等有关手续,否则学校不承认其学历学位。
3.在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未能按约定回校工作,或未能完成服务期限的,除追回专项补助及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外,在职硕士研究生还须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补偿金(计算公式:2万元/24×未服务月数);在职博士研究生还须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补偿金(计算公式:10万元/60×未服务月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服务期内又参加脱产进修培训(或进行学历提升)须规定新服务期,新服务期与未满服务期合并计算。服务期内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离岗时间不计入服务时间。
第十七条 管理干部另需按上级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管理及教辅岗位教师的脱产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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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