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bat365中文官方网站教职工调入、调出暂行规定

来源:组织人事处 时间:2023-04-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调入、调出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人事管务的实施办法 (试行 )》(长人社发〔2017〕94号)、《长沙市育局系统内部人员流动调配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含备案制)调入、调出的情形。

       第二章   调入

第三条 人员调入以“促进学科建设、优化师资队伍”为导向,原则上仅限于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骨干教师以及为解决高层次人才夫妻分居问题的照顾性调入。照顾性调入按照《长沙市教育人才引进实施细则》 (长教发〔2021〕1号)文件执行;政策性安置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四 人员调入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结构比例范办理。

第五条 调入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调入的,应符合《长沙市教育高层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试行) 》(长人才办发〔2022〕19 号 ) 的引进条。作为优秀骨干教师调入的,应符合《长沙市优秀教育人才引进实施细则》(长教发〔2021〕1号)的引进条件。其他市直教系统内部调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岁,特殊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 拟调人选一般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或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

( 1 ) 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调入的,在有空编的前提由岗位所在学院集体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向学校推荐人选,同时供推荐选的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论文、研等证明材料)。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配偶照顾性调入的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向学校推荐。

( 2 ) 作为优秀骨干教师调入的,根据学校公布的优秀骨干教师引进方案选调。

( 3 ) 从市直教育系统内部调入的,按照《长沙市教育局系内部人员流动调配办法》进行办理。

( 4 ) 所有调入人员均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后,由组事处办理后续入职手续。

       第三章   调出

七条 凡在我校工作期间评聘正高职称的教师要求调出校外的须从确认其正高职称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以上,并完成当年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凡在我校工期间选聘为专业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等要求调出校外,必须从初次聘任之日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以上,并完成当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 凡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骨干教师引进的教师要调出的,须自引进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以上,并完成当年学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 凡经学校审批,参加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要求调出的,须服务期满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 替方申请调动,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不提交会议讨论。服务期计算方法按照学校《教师脱产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 凡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培 养协的教师要求调出校外的,须从毕业之日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两年以上,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动。凡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教师要求调出校外的,须从毕业之日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以,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调动。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 教职工申请调出时,其配偶原属照顾进校的,原上需一同调离。

二条 教职工调出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一 )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春季学期调出的,本人应于10月底前经所在部门同意向组织人事处提交调出书面申请,并附拟调入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申请秋季学期调出的,人应于当年4月底前经所在部门同意向组织人事处提交调出书申请,并附拟调入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 ) 学校党委会研究。

( 三 ) 报市教育局审批

( ) 编制转出、人事减员手续办理。

( ) 转出人事档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 自学校党委会批准调出至编制转出期间,调出人员应常履行原岗位职责,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从编制转出之日,学校不再安排调出人员工作任务,次月停发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停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制转出之前要求离岗的,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准后方可离岗,并扣发相关待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十四条 在人事调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调动政策和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条 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人事、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因个人原因延误期限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自学校党委会批准调出之日起,校内人事调出即效,在手续办理期间,不同意因个人原因撤回调出申请,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 学校每学期办理一次人事调离工作,分别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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