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调入、调出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人事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 (试行 )》(长人社发〔2017〕94号)、《长沙市教育局系统内部人员流动调配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含备案制)调入、调出的情形。
第二章 调入
第三条 人员调入以“促进学科建设、优化师资队伍”为导向,原则上仅限于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骨干教师以及为解决高层次人才夫妻分居问题的照顾性调入。照顾性调入按照《长沙市教育人才引进实施细则》 (长教发〔2021〕1号)文件执行;政策性安置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四条 人员调入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调入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调入的,应符合《长沙市教育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试行) 》(长人才办发〔2022〕19 号 ) 的引进条件。作为优秀骨干教师调入的,应符合《长沙市优秀教育人才引进实施细则》(长教发〔2021〕1号)的引进条件。其他市直教育系统内部调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岁,特殊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拟调人选一般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或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
( 1 ) 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调入的,在有空编的前提下,由岗位所在学院集体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向学校推荐人选,同时提供推荐人选的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论文、科研等证明材料)。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配偶照顾性调入的,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向学校推荐。
( 2 ) 作为优秀骨干教师调入的,根据学校公布的优秀骨干教师引进方案选调。
( 3 ) 从市直教育系统内部调入的,按照《长沙市教育局系统内部人员流动调配办法》进行办理。
( 4 ) 所有调入人员均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后续入职手续。
第三章 调出
第七条 凡在我校工作期间评聘正高职称的教师要求调出校外的,须从确认其正高职称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以上,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凡在我校工作期间选聘为专业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等要求调出校外的,必须从初次聘任之日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以上,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凡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骨干教师引进的教师要求调出的,须自引进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以上,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凡经学校审批,参加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要求调出的,须在服务期满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 替方能申请调动,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不提交会议讨论。服务期计算方法按照学校《教师脱产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凡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培 养协议的教师要求调出校外的,须从毕业之日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两年以上,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凡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的教师要求调出校外的,须从毕业之日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以上,并完成当年学期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请调出时,其配偶原属照顾进校的,原则上需一同调离。
第十二条 教职工调出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一 )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春季学期调出的,本人应于上一年10月底前经所在部门同意向组织人事处提交调出书面申请,并附拟调入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申请秋季学期调出的,本人应于当年4月底前经所在部门同意向组织人事处提交调出书面申请,并附拟调入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 二 ) 学校党委会研究。
( 三 ) 报市教育局审批。
( 四 ) 编制转出、人事减员手续办理。
( 五 ) 转出人事档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自学校党委会批准调出至编制转出期间,调出人员应照常履行原岗位职责,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从编制转出之日起,学校不再安排调出人员工作任务,次月停发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停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编制转出之前要求离岗的,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岗,并扣发相关待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 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人事调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调动政策和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人事、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因个人原因延误期限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自学校党委会批准调出之日起,校内人事调出即生效,在手续办理期间,不同意因个人原因撤回调出申请,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办理一次人事调离工作,分别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